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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中任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满清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7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满清,广州中任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满清,身份证地址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映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任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淑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雄归,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住址在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上莒村上村路19号,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涉案不动产为广州市王圣堂莲塘街1号鞋材、皮革市场二楼A208、A210档,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