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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与巴彦淖尔市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刘俊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巴彦淖尔市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下称新正房地产分公司),刘俊杰,刘奋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下称健康新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改芝,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彦淖尔市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下称新正房地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桂亭,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16482-8。被告刘俊杰,男,个体户。被告刘奋林,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健康新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新正房地产分公司、刘俊杰、刘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康新家园南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赵 彬审 判 员  白娜娜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格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