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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辉与李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李祥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033号原告:李辉,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委托代理人:周玉华,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祥新,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李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承担。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