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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缪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611。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1月2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羁押,同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于2008年开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上路4号祖传牙科进行诊疗活动,且分别于2008年3月和2010年1月两次因非法行医被惠东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开始,杨湖锦将上述牙科诊所迁至红岭上路14号以缪生口腔保健的名义经营。其后,周某仍继续开展诊疗活动,并分别于2012年9月、2015年6月因非法行医被惠东县卫生局立案查处。2015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将正在非法行医的缪某抓获,现场查获牙科用具、药物一批。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缪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侦查机关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缪某于2015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3、被告人缪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缪某药箱1个、齿必宁2瓶、牙齿基托树脂1瓶、头痛片1盒、口腔宝1瓶、假牙5个、齿科咬合纸10条。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缪某在惠东县平山镇红岭上路14号缪生口腔保健现场方位概貌及照片。6、行政处罚决定书、取缔告知书,证实卫生部门对缪某在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上路4号祖传牙科于2008年3月3日和2009年11月2日发出取缔告知书予以取缔。2012年9月27日、2015年6月12日对缪某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上路14号缪生口腔保健诊所发出取缔告知书予以取缔。因缪某非法行医作出行政处罚2次,分别罚款2000元和3000元。7、收缴清单,证实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上路14号缪生口腔保健诊所内收缴空气压缩机1台、牙科手机头1部、牙科器械6把、牙科综合治疠机1台、牙模18个、广告牌1个。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缪某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此外还有逮捕证、刑事拘留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认为被告人缪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羁押共20天。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银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嘉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外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缴纳的,强行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