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018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海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红光农场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海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红光农场,天津市红旗农场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018民初1123号原告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天环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邱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堂,天津杨立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恒海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天环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运佩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市红光农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西。法定代表人谭永志,职务场长。被告天津市红旗农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杨凤有,职务场长。原告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恒海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红光农场、被告天津市红旗农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市联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