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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尧锐、周建强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锐,周建强,黄涛,曾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锐,绰号蛤蟆,个体工作者。2015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资溪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辩护人付年根,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建强,绰号咩子,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资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7月11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涛,绰号麻子,无业。2011年8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资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1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曾军,绰号军古,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资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江平,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锐、周建强、曾军、黄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文胜、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锐及其辩护人付年根、被告人周建强及其辩护人饶伟斌、被告人曾军及其辩护人刘江平、被告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晚,被告人周建强在八景城里的游戏机店玩游戏,因为游戏上分之事与在该店做事的被告人曾军发生冲突,曾军的朋友席强(另案处理)、余小名等人见状遂打了周建强。次日,席强与被告人尧锐商谈周建强被打赔偿一事未果,席强、曾军便邀集了被告人黄涛等人,当晚20时50分许,席强、曾军及黄涛等十余人在县建设中路蓝天宾馆门前的马路上碰到被告人尧锐、周建强及林某(另案处理)等七八人,席强与尧锐上前继续商谈周建强被打一事,未能谈妥,席强、曾军、黄涛等十余人便与尧锐、周建强、林某等七八人在县供电局路段持刀、棍对打斗殴,致曾军、周建强、尧锐、席强等人受伤。经鉴定,曾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建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尧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王某、胡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尧锐、周建强、曾军、黄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尧锐、周建强等人与被告人曾军、黄涛等人持刀、棍相互斗殴,其中尧锐、周建强、曾军、黄涛积极参与,四名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四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尧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当天他是被一个叫洋洋的人强行拦住,对方有二十几个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尧锐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一,尧锐没有互殴的故意,其二,尧锐没有聚众的行为,其三,尧锐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为其辩称提供了资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处方等证据。被告人周建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希望得到公正审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聚众斗殴的定性和包括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均有异议。其一,根据各项证据综合评判,难以得出两被告人有明知发生斗殴并准备、积极邀集人员前往参加的主观故意,本案系被告人一方被对方临时拦截,是在对方先动手之后的反抗行为,犯罪动机难以满足刑法意义的争强好胜、争霸一方的基本条件。其二,案发现场车辆中有管制刀具,但是,该刀具并没有用于打斗,打斗过程中使用的刀具是对方携带并抢夺所得,能否认定持械聚众斗殴,应综合评判。其三,被告人具有自首和准防卫的情节。被告人曾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叫人参与打架的微信不是他发的,是席强发的,打架时没有拿刀,希望得到公正判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曾军不是主犯,不是积极参与者。其一,曾军没有持械聚众斗殴,其二,不能证明微信上叫人参与打架的信息是曾军发的,其三,曾军没有前科劣迹,家庭贫困。辩护人为其辩称提供了曾军家庭情况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被告人黄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晚,被告人周建强在八景城里的游戏机店玩游戏,因为游戏上分之事与在该店做事的被告人曾军发生冲突,曾军的朋友席强(另案处理)等人见状遂打了周建强。周建强打电话给尧锐,告知其被打了。2015年7月9日零点三十分左右,尧锐当即开车过来,尧锐、周建强二人手持长柄刀类、棍棒工具与席强等人交谈。席强与被告人尧锐商谈周建强被打赔偿一事未果,席强、曾军便邀集了被告人黄涛等人。尧锐、席强二人在2015年7月9日20时52分电话通话,随后,席强、曾军及黄涛等十余人在县建设中路蓝天宾馆门前的马路上碰到被告人尧锐、周建强及林某(另案处理)等七八人,席强与尧锐上前继续商谈周建强被打一事,未能谈妥,席强、曾军、黄涛等十余人便与尧锐、周建强、林某等七八人在县供电局路段持刀、棍对打斗殴,席强先用脚踢了尧锐一脚,尧锐就返回车拿刀,席强、曾军、黄涛等人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席强用刀砍到周建强的左手肘关节,席强手掌的伤是被周建强砍伤,经鉴定,曾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建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尧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1、四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四被告人案发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周建强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周建强出生于1981年5月11日。(2)尧锐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尧锐生于1984年5月23日。(3)黄涛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黄涛生于1981年5月30日。(4)曾军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曾军生于1981年1月10日。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1)江西凤凰第一医院诊断建议书证实,席强左手开放性外伤、左手第四、五掌骨,小指近节指骨骨折等损伤情况。(2)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曾军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曾军(微信号×××)利用微信告知“消失的记忆”即邱天(微信号×××)他们准备打架,并在微信里叫他来县城参与打架。(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尧锐、席强二人在2015年7月9日20时52分电话通话。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1时许,他和梁宏等人骑车经过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喜洋洋火锅店门前的时候看见尧锐、林某等十个左右的人分两拨站在火锅店门口,尧锐和一个瘦瘦的青年男子在谈判,手上没带工具,等他们骑到面疙瘩饮食店附近的时候听到尧锐喊了句,拿家伙。尧锐、林某等四五个人跑到母婴世界前面马路停放的一辆银色福特轿车边上,打开四个车门从车上拿出了刀和钢管等工具,回去找开始谈判的人,后面发生的被汽车挡住,没看见。不到一分钟的时间,他看见和尧锐一起的两个人追开始和尧锐谈判的两个人到马路对面去了,其中一个追人的人手里拿着一把80多公分长的剑,他们四个人跑到喜洋洋火锅店马路正对面的停车位上的时候,前面跑的一个人被后门的人追上后半蹲在地上,拿剑的男子用剑砍了半蹲在地上的男子,半蹲男子两手交叉挡了一下,砍在手上具体位置没看清楚。另外一个空手追人的男子追着另一个人跑到财政局的巷子里去了。他听了尧锐喊了一句,赶紧走。经过他边上的时候他看见一个人拿了一把长五十公分左右的刀,刀柄是黑色的,尧锐、林某等三四个人各拿一根钢管,四五十公分长,另外一两个人是空手。和尧锐对打的这伙人他没有看到他们是否拿工具。(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30分许,他散步走到资溪县老鹤城镇政府资溪夜宵门口,看到二十个人左右,有“老席”(席强)、尧锐、“咩子”(周建强),席强手撑着腰和周建强在谈话。他听到后面有人大喊了一声,然后看到席强一伙人往后退,退到他们自己的车子(好像是白色大众)旁边,从车子里面拿出刀,尧锐和周建强一伙人跑到供电局大门正对面的两辆车子(福特福克斯、黑色吉利汽车)里面拿刀出来,两伙人在喜洋洋火锅店门口交汇。尧锐拿着砍刀,尧锐那伙人还有人拿着关公刀,周建强左右手各拿了一把菜刀,席强手里拿了一把砍刀,然后他们就对砍。周建强和席强对砍后,席强的左手出了好多血,左手掌被砍到,伤口在手指上面一点,掌面的肉都翻出来了,可以看到白骨。席强被砍到之后还拿刀和周建强对砍,过了两分钟,双方的人都逃跑了。黄涛也拿刀参与了打架。(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30分许他看到店对面的黄焖鸡米饭店门前两伙人,大概共有十几个人在打架,有的拿着60至70厘米的铁棍,有没有带刀他没看清楚。(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1时许,他散步走到喜洋洋火锅店,看到尧锐、周建强带着八九个人拿着长刀、铁棍追着席强、黄涛等十多人在砍,双方都拿了刀、铁棍等工具对砍。周建强拿带柄的长刀,席强和黄涛拿砍刀,其他人拿什么他没看清楚。(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30分许,他看见七八个人手里拿刀和铁管(或橡皮棍类似的东西)往上上客那边跑,其中一个偏瘦的人朝这七八个人喊道砍死他,过了两三分钟他看见刚刚跑过去的那七八个人朝他店这边走,其中一个人把2个东西扔在鹤城镇政府进口的角落上,一个偏瘦的男子手掌被砍裂了,刀有几种,一种马刀,长60厘米,宽10厘米,还有几把长20厘米的刀,还有红缨枪样的刀。(6)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30分许,在供电局外面的马路上有二三十个青年聚众打架,其中有些人持刀或棍子,部分人未持刀具。(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傍晚六七点钟,尧锐打电话叫他到公司,叫他带个人到五洲大酒店那里看一下,看到“麻子”(黄涛)就把他带回公司。他带了三个人开尧锐的黑色吉利帝豪车到五洲大酒店,没有看见黄涛,还没打电话跟尧锐说,尧锐自己开银色福特福克斯过来了(车上有几个人他不知道,只知道有个叫林志航的),他跟尧锐说没看见黄涛后,尧锐就叫他们去吃饭。他们开车经过蓝天宾馆的时候就看见一伙人,黄涛也在里面。尧锐就把车停到边上去了,他把车停在供电局对面的面疙瘩店门口,在车上没下去,尧锐和周建强两个人朝黄涛那伙人走了过去。等了一会儿,听见那边有人大叫了一声,他就下车问尧锐有事情没有,尧锐跟他说没事并让他回车上去,他往回走了没几步,就看见黄涛那伙人拿刀朝周建强和尧锐两个人砍过去,他就和尧锐两个人一起朝他车子那里跑去,周建强一个人在那里挡着,他和尧锐在黑色吉利帝豪车里拿出了刀,车上的三个人也拿了铁棍下来,他和尧锐回去的时候看见周建强拿了一把刀和黄涛那伙人对砍,尧锐拿刀冲过去就被人一棍打倒在地,然后尧锐又爬起来和周建强站在一起,后面他们就没打。他拿着刀走到尧锐和周建强边上,周建强叫他把刀给他,他把刀给了周建强后,周建强拿刀指着黄涛那伙人并叫他们先走,他看见黄涛那伙人里有一个手掌已经被刀砍开了,留了好多血,他和尧锐几个人全部走了,留下周建强一个人在那里。他、尧锐和周建强拿的刀,林志航还有他车上那个学生拿的是铁棍,其他几个拿的是铁棍,但是他们都没有参与到打架里面去。尧锐的吉利帝豪车副驾驶位置上有根棒球棍,车里有铁棍和刀,原先是放在后备箱的,之后才放到前面来的,因尧锐平时比较嚣张,车上的工具是用来打架的。(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19时许,李文龙(喊名“猫咪”)打电话说,“麻子”(黄涛)有事找他,到芭比牛仔来一下。他到了以后看见黄涛和李文龙都在店里,李文龙告知等下可能要打架,让他在那等一下,之后黄涛也告诉他等下“跟着”(指一起去打架)。黄涛等人在建设中路一游戏机室门前,“咩子”(周建强)、“蛤蟆”(尧锐)几个人和几个高阜人在谈判,一辆白色的汽车旁边也站了七八个高阜人,在他们谈判的对面也站了十几个高阜人。大概过了几分钟,没谈拢,高阜人就准备动手打周建强和尧锐,其中一个高阜人拿了一把刀出来,周建强、尧锐见有人拿刀就往回跑,跑了一下他就看到周建强、尧锐手上也有刀(谈判的时候他们二人都是空手),往回跑的过程中把刀拿出来了,从哪里拿的刀没看见。周建强、尧锐和几个年轻人就转身过来追着高阜人对砍。高阜人往后跑从一辆白色轿车后备箱拿了刀,双方对砍。他从白色轿车后备箱拿了一把刀站在高阜人后面,但没有冲上去。他们打架差不多就1分钟,后来警察来了就散了。他们这方有十几个人拿了刀,他只看见有五六个高阜人动手,别的工具没看见,刀具是刀刃长约二十几公分、宽约五六公分的水果刀或西瓜刀。周建强、尧锐拿的刀和上述特征一样。他认识高阜人这方一个人,喊名叫“军古”(曾军),他参与了打架被人砍伤了。他没有看到黄涛打架。(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左右,他和黄嘉俊在资溪县八景城“城市之星”网吧玩,喊名“猫咪”的人叫他和黄嘉俊走,说晚上跟“蛤蟆”(尧锐)打架。他们三人去了建设中路农行旁新开的冷饮店,看到胡某、黄涛等一些高阜人。没过多久,他们往上上客餐馆方向走,看到尧锐开一辆车过来,后面跟了一辆黑色的吉利帝豪小轿车。尧锐停好车后,就和高阜人谈了一两分钟,高阜人就动手打了尧锐,尧锐就返身回自己的汽车方向跑,叫车上的人动手,高阜人也在马路边停的一辆白色小轿车的后备箱里面拿了刀,黄涛等十几个人拿了二三十公分的砍刀(胡某是在地上捡的刀),尧锐这方拿了二三十公分长的砍刀,其中一人拿的是那种钢管焊起来的砍刀,看上去很长,双方就互相砍起来了。胡某是黄涛叫过去的,他没有打架,他和黄嘉俊站在财政局对面取款机门口看他们打架。(10)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许,他、曾军、席强、杨某(喊名国六)喝完冷饮后,往新五洲大酒店那个方向走,在黄焖鸡米饭门口的时候碰见了“蛤蟆”(尧锐)和“蛮子”(周建强)。席强上前去和尧锐、周建强说话,隐约听见周建强对席强说,你昨天两个人打了他(席强和曾军昨天打了他)要赔钱给他之类的话,席强说,没钱,要不就搞两下咯,这时周建强提手想打席强,席强就抓住周建强的手并用脚踢了尧锐一脚,尧锐转身往繁华街那个方向跑,指着他们说,捂死他们来(意思弄死他们)。尧锐、周建强及不知从哪里跑出来的五六个人就向他们四个人冲过来,尧锐手中拿着一把长砍刀(长约八九十公分的砍刀,类似日本砍刀的样子),周建强手上拿着一把带手柄的砍刀(类似于关公的砍刀,手柄较长),剩下的五六个人使用的是钢管,他就转身往新五洲大酒店方向跑去,跑到一棵树下,就听到有人喊110来了。席强的左手掌被砍断了一半,曾军被砍伤了腰部,具体他们被谁砍了他没看见。(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1时许,他、席强、曾军在牛仔芭比吃完夜宵后,他骑车走在前面,快到蓝天宾馆门口时,席强停下来接个电话,他骑车到前面买水喝,听到蓝天宾馆有大吵大闹的声音,等他过去时,发现席强被人砍伤左手,手指快要掉下来的样子,他和席强往老体委方向走,尧锐、周建强等十余人持刀想砍席强,看见席强受伤就没砍了。尧锐拿着一把用钢管焊起来的长约一米多的砍刀,周建强手中拿着一把约60公分长的砍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犯席强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8日24时左右,他在粮食局里面碰见了“蛮子”(周建强)和曾军,因曾军借给周建强钱,两人不知怎么发生了争吵,周建强搂着曾军打,他看见妹夫曾军被打,就上去把周建强打了一顿。2015年7月9日20时许,他和曾军、夏某、杨某在资溪县建设中路农业银行旁新开的一家冷饮店喝冷饮,听说“蛤蟆”(尧锐)带了十多个人到新五洲大酒店找他,他就打电话问尧锐,是不是要搞他(打他的意思)。他和曾军等人喝完冷饮后准备回新五洲酒店休息,走到蓝天宾馆时,看见尧锐开车带了两伙人(两辆车,尧锐驾驶其中一辆车),尧锐看见他们就对他说等一下,尧锐停好车,就和周建强两个人向他们走来,尧锐让其他七八个人站在后面先不要过来,但是那七八个人手中都提着钢管和砍刀。尧锐说,你昨天打了周建强,他要打回来。周建强说,要打就去别的地方打,有本事就约个地方打。他就说,去别的地方打他不会陪着去的,要打就在这里打。然后他就用脚踢了尧锐一脚,尧锐就对着后面那七八个没过来的人,指着他说,弄死他去。然后他们一群人都提着刀、钢管(尧锐和周建强也从身后抽出了砍刀),他和曾军看见他们提着工具,也从身上拿出了事先准备好防身的刀(他拿的是一把长约二三十公分的刀,曾军的不清楚),他便和他们对砍起来,他用刀砍向周建强的时候,尧锐用刀砍向他的左手,然后尧锐一群人转身向繁华路口那个方向跑,他和曾军两个人就提着刀去追,追到建设中路黄焖鸡米饭店门口的时候,他看见左手后面的三个手指快掉下来了,他就赶紧打车去医院了。他头部后面颈部位置也被周建强砍伤流血,曾军也被砍伤,伤情不清楚。尧锐、周建强的刀一直放在身后,其他人手上提的刀、钢管是他们自己带的,尧锐的刀他没看清楚,周建强的刀是长约二三十公分的砍刀。(2)被告人周建强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8日,他在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八景城里的一个台球室里玩老虎机输了钱,因上分的事情与曾军吵了起来,席强、曾军和另外几个不认识的人打了他一顿。店老板曾志强把他劝走了,说明天把他们双方叫到一起谈一下。第二天大概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尧锐打电话说席强他们在蓝天宾馆那里,叫他过去一起去谈一下。一个小孩骑轻骑把他送到供电局门口,他刚到的时候,尧锐也刚刚下车(灰色的两厢福克斯,没有车牌),尧锐就叫他一起过去找席强谈,叫那个小孩在原地等。席强那边至少有二十多人,他们走到资溪夜宵店门口的时候,他刚好到夜宵店门口,他过去的时候余小名(喊名蛇根)从一辆白色的新款科鲁兹副驾驶位下来,车上下来了五个人,车子停在鹤城镇城东居委会正门口,席强就问他怎么说,他就对席强说,如果打你一顿然后请你吃顿饭说句对不起,都是个误会你会怎么办,他已经跟曾志强说好了,明天给答复。他说完这句话席强就从背后拿了一把刀出来,尧锐就回车上拿了根钢管出来,他没有走,席强拿着刀对着他就砍了一刀过来,他用左手挡了一下,砍到了他的左手肘关节那里,他捡起了一把他们掉在地上的刀砍了回去,他们人太多,他边砍边跑,砍到了谁不知道,最后跑的时候还被席强用根像警棍样的东西打了下。他跑的时候还有几个小孩子在逃跑,几个小孩在老一中门前面一点把三根自来水管扔了,然后又跑回来捡起来逃跑。他被砍到了手臂、背、腰,砍的最重的是左手肘关节。席强和他旁边几个人是从身上拿出来的刀(像西瓜刀又像砍刀,长度有五六十公分),其他人从哪里拿的刀他没看见。尧锐参与打架的时候回车里拿了钢管。他这边至少应该还有三四个人,这些人怎么来的他不清楚。双方参与斗殴的有他、尧锐、席强、“金古”(曾军)、“蛇皮”(曾钰鹏)。(3)被告人尧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8日晚上,周建强到资溪县八景城内“宝几”(曾志强)开设的游戏机店里面玩,“老恰”(席强)、“军古(曾军)”、“蛇皮”、“蛇羹(余小名)”四个人把“咩子”(周建强)打了一顿,周建强给他打电话,他就到现场找“宝几”(曾志强)理论。2015年7月9日中午的时候,黄涛说高阜来了很多人,2015年7月9日晚上八点左右,林某开黑色的吉利车,他开福克斯去吃饭。到了八点四十几分,席强给他打电话问是不是要杀他之类的。到了九点左右,他在蓝天宾馆的位置看到席强带了十几个人过来,他就掉头准备走。高阜镇一个叫“洋洋”的拦住他说,老板要见你,不准走,他被他们强行逼停在资溪县老体委门口,他对林某等人说谁都不要下车,他和周建强空手过去,周建强是坐轻骑过来。他和周建强两个人走到资溪夜宵店门口,席强一方二十多人站在马路旁边的人行道上,说了几句后,席强就从身上拔出刀来向周建强左肩膀上砍了一刀,他当时背对着,转过身时,那二十多个人全从身上拔出了刀,他看见他们动手,就用脚踢他们,脚被砍了一刀。好几个人都往周建强身上砍,对方有一把刀掉落在地,他就从地上捡起刀来要去救周建强,此时有三四个人提着刀冲向他,他就提着刀划了下,并没有划到人,他们几个人往后退,黄涛提着刀、“洋洋”提着棒球棍从左边走过来打他,他用刀挡了一下,刀就脱手了。席强这方有二十多个人参与了打架,都使用了工具,他在现场的时候只认识“老恰”(席强)、“军古”(曾军)、“麻子”(黄涛)、“洋洋”、“蛇皮”这五个人,“老恰”、“军古”、“麻子”等人使用的是三十公分的西瓜刀,“洋洋”使用的是棒球棍,“老恰”打架的时候掉了刀,中途换了一把黑色的东西继续打架。(4)被告人曾军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8日晚上十一二点钟时候,他在“保几”(曾志强)位于八景城里面的台球游戏机店里看店、上分,因“咩子”(周建强)欠钱的事,二人说了几句,周建强抓住他的衣服用拳头打他的头,他用手挡开了。后来“老恰”(席强)过来直接将周建强推开,周建强被推开之后到游戏机室门口打电话给“蛤蟆”(尧锐),过了大概十几分钟尧锐过来了,他从监控里看到尧锐是开车过来的,他把车停在城市之星网吧前面的空地上,周建强就到尧锐停车地方,两人手上各拿了一把焊了钢管的一米多长的砍刀站在车旁。席强和尧锐、周建强站在马路上聊了十几分钟,他们就走了。第二天上午席强跟他说昨天打架的事,尧锐要席强赔偿周建强医药费,席强不同意,说要打就打,他劝席强不要打。下午三点钟左右,他和邱天说了和尧锐打架的事,邱天问要不要帮忙,他问席强要不要邱天过来,席强说要,他在信息里叫他来,并告诉他在哪里。晚上七点钟左右,他和席强、“书夏”、“忠平”、杨某在县城商业街芭比牛仔吃冷饮,当时店里碰到黄涛、余小名、曾威、曾钰鹏、曾跃,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曾跃是开白色雪佛兰轿车过来的,邱天也赶过来了。席强在店里打了个电话给尧锐后就叫他们这些人走,去找尧锐。走到喜洋洋火锅店门口看到周建强骑摩托车迎面而来,尧锐开一辆银色的福克斯轿车对他们说,你们等一下,别走。然后把车停在老体委边上,另外还有一辆黑色的汽车停在福克斯旁边。尧锐、周建强走到他们这儿,其他大概五六个人站在轿车旁边,尧锐和席强商量周建强被打如何处理的事情,周建强说,一定要打回来,说完席强就踢了周建强一脚,周建强倒在地上,周建强从地上爬起来之后就跑到车子边上,拿了长柄的大砍刀朝他们冲过来。周建强倒地的时候尧锐从身上掏出匕首往席强身上划但是没划到,席强把皮带抽出来抽尧锐,站在车边的五六个人拿着刀和铁棍冲到他们边上,尧锐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带柄的长砍刀对着席强,他拉席强往移动大厅方向跑,还没跑就被尧锐的砍刀砍到胯骨的位置(当时没发现)。他拉着席强跑到尧锐车边上的时候摔了一跤,尧锐、周建强等人追上他们继续砍,他后背被砍了几刀,起来之后就看到席强的左手手掌位置被砍断了,左手的后三个手指吊在手掌上。杨某拦了的士把席强送到医院,夏某拦了的士把他送到县医院去了。(5)被告人黄涛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9日晚上,席强坐在他旁边和尧锐通电话,席强说,尧锐你要搞(打架)今天就来搞,并问,你在哪。尧锐问,你在哪,席强说他在商业城,他过去,尧锐说他从五洲过来,双方就挂了电话。席强和“蛇皮”、曾威走在前面,曾跃开着车子带着余小名、“团团(邱天)”、“书生(夏某)”、“军古(曾军)”,他和胡某、“猫咪”跟在后面。走到蓝天宾馆,一个男子骑轻骑载着周建强过来,他就和席强往回走,尧锐开着一辆银色的两厢福克斯,林某开着黑色吉利帝豪车跟在尧锐后面,两人将车停在老体委前面的马路上。尧锐从车上下来,另外还有三人从车上下来,林某从车上和几个人下来,尧锐和周建强走到席强等人面前,其他人站在车面前没有跟过来,席强、曾威、“蛇皮”(曾钰鹏)三个与尧锐、周建强两人谈话,尧锐问席强要怎么搞,周建强对席强说,他们两个对砍也行,找个地方单挑也行,席强没做声,尧锐对席强说,他和席强随他单挑。谈了一两分钟左右,席强先动手推了尧锐左肩,尧锐就从身后腰部拿了一把四十公分长的刀出来朝席强砍过去,席强从身前皮带处抽了一把四十公分长的西瓜刀朝尧锐砍过去,两个人刀碰在一起,尧锐的刀脱手掉在地上。周建强返回尧锐的车旁,有个三江的年轻人把一把长柄的大刀递给周建强,周建强拿刀跑回到尧锐身边。周建强和尧锐带过来的人也跑到尧锐身边,其中有一个人拿棒球棍,其他人都拿了刀。尧锐蹲下捡刀,席强右手拿刀准备朝尧锐砍过去,左手放在胸前,周建强把那把长柄大刀从左往右扫去,正好砍在席强左手手掌上,席强被砍到后身体往前冲顺势一刀砍在周建强的右肩,高阜的“团团”(邱天)、“书生”(夏某)、“蛇皮”(曾钰鹏)、曾威、胡某等六七个人从白色的雪佛兰轿车后备箱中拿出刀、铁棍站在席强、曾军的身后,他们手上的刀、铁棍朝着尧锐这伙人。周建强拿着长刀在面前挥来挥去,曾钰鹏和曾威两个人拿刀要砍尧锐,但是尧锐躲在周建强身后,曾钰鹏和曾威就拿刀砍到了周建强。尧锐那边的三江的青年男子“花头”拿棒球棍打了过来,他往前跑跳到一辆车的引擎盖上躲开了。尧锐过来又用刀砍到曾军,尧锐以为曾军是过来打架的,就砍了一刀过去,然后三江的一个叫“花头”的人拿棒球棍又打到曾军的手上,不知谁叫了一声警察来了,他们都跑了。参与打架的人有尧锐、周建强、林某、一个三江的年轻伢崽(外号好像叫“花头”)、席强、曾军、曾钰鹏动了手,其他人就是拿着刀、铁棍站在边上但是没有动手。周建强手臂上是被席强砍伤的,“妖麻子”(曾跃)车上一共有十二把刀,刀是“蛇羹”(余小名)、“蛇皮”(曾钰鹏)他们那天下午买的几把西瓜刀,听他们说“刀疤”也送了两把刀给席强他们。他叫了胡某和“猫咪”去打架。4、鉴定意见(1)(资)公(法)鉴(伤)字(2015)03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周建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资)公(法)鉴(伤)字(2015)03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尧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资)公(法)鉴(伤)字(2015)03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曾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勘验检查笔录公(资)勘(2015)014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处于资溪县建设中路供电局对面(黄焖鸡米饭门口的人行道上),案发现场停放了赣F×××××白色本田车,车外观上有多处疑似血样物质。在赣H×××××吉利帝豪车上前排位置上见一黑色长1.06米的橡胶木棍,在副驾驶脚垫上见一长64厘米,直径4.5厘米的棒球棍,在后排脚垫上见一长80厘米,宽4厘米,厚1.7厘米的木板,在车后备箱见一长34.5厘米,宽2.6厘米,厚1.7厘米的木板,一把刀身长25厘米,刀柄长25厘米的柴刀,一把刀身长40厘米,刀柄长20厘米的刀具。吉利车旁停有一辆灰色福特车,车内发现长木柄刀、橡胶棍、匕首等物品。6、辨认笔录(1)胡某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9日参与聚众斗殴的“军古”为曾军,“麻子”为黄涛,“蛤蟆”为尧锐,“咩子”为周建强。(2)黄某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9日晚参与斗殴的绰号为“麻子”的男子为黄涛,“蛤蟆”为尧锐,同时辨认胡某参与了聚众斗殴。(3)周建强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9日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高阜人“麻子”为黄涛,“军古”为曾军,“老恰”为席强。“蛇羹”为余小名,打架时他在现场,胡某是高阜人,但不确定当晚是否在现场,“蛤蟆”是尧锐,他当晚与周建强一起被“军古”等人砍,“保几”为曾志强,当晚他不在现场,但7月8日晚在他的游戏机店被打。2015年7月9日到斗殴现场动手打架的人有曾军、席强、曾钰鹏(“蛇皮”)、尧锐;在斗殴现场,不清楚是否动手的人有余小名(“蛇羹”)、黄涛(拿刀)、曾跃(开一辆雪佛兰轿车)、曾威、邱天、林某。(4)尧锐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9日聚众斗殴现场,“军古”是曾军,他用刀砍了周建强;“薯刚”是余小名,在斗殴现场指挥;席强用刀砍了周建强;“麻子”是黄涛,用刀砍了周建强。2015年7月9日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麻子”为黄涛;“军古”为曾军;“老恰”为席强;“蛇羹”为余小名,他坐在车上指挥;“保几”为曾志强,他并没有在现场参与斗殴,是在粮食局附近经营游戏机室。(5)曾军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9日聚众斗殴到场参与打架的有席强、“蛤蟆”尧锐、“咩子”周建强;聚众斗殴到场,没看清是否动手的有黄涛、曾钰鹏、曾威、林某;在现场但没有动手的有余小名、“书生”夏某、曾跃、邱天。(6)黄涛辨认笔录证实,“蛤蟆”是尧锐,“咩子”是周建强,林某、席强、胡某、“妖码子”是曾跃,2015年7月9日晚曾跃开白色雪佛兰轿车停在资溪夜宵店门口,打架用的刀就是从曾跃车上拿下来的,“团团”是邱天,“军古”是曾军,“蛇羹”是余小名,“书生”是夏某,“威威”是曾威,“蛇皮”是曾钰鹏。2015年7月9日在聚众斗殴现场并参与斗殴的有席强、“蛇皮”曾钰鹏、“威威”曾威、尧锐、周建强,在现场没有动手的有“蛇羹”余小名、曾军、“妖马子”曾跃、“团团”邱天、胡某、林某、“书生”夏某。7、视听资料(1)“资溪夜宵”旁取款机录像证实,黄涛等高阜人从门前经过并且部分手持刀具等工具。(2)供电公司大门监控录像证实,尧锐等人将车停在老体委旁边并下车,往开发区方向走,几分钟后几人返回并从车上取下工具往开发区方向跑去。(3)资溪鹤城老一中对面天网监控证实,斗殴完后,尧锐、周建强等人从案发现场离开,部分人将刀棍扔下之后又返回来捡。(4)2015年7月9日曾志强店内视频监控以及调证通知书、通话记录及录音证实,2015年7月9日凌晨周建强因与曾军、席强等人起争执之后,周建强打电话给尧锐,尧锐当即开车过来,尧锐、周建强二人手持长柄刀类、棍棒工具与席强等人交谈。三、量刑证据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11日,周建强被抓获归案,2015年7月13日,尧锐被抓获归案,2015年7月17日,曾军被抓获归案,2015年7月21日,黄涛被抓获归案。2、(2011)资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8月23日黄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3、(2015)资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8月31日尧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4、资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处方证实,被告人尧锐案发当天发烧。5、曾军家庭情况及现实表现材料证实,曾军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困难。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尧锐、周建强等人与被告人曾军、黄涛等人持刀、棍相互斗殴,其中尧锐、周建强、曾军、黄涛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聚众”的认定,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论处,被告人尧锐、周建强一方虽然只有两人积极参加,其他人只是持械站在旁边,但二人有聚众行为,应认定二人属于“聚众”。对被告人尧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尧锐没有聚众的行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四被告人都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对被告人尧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案发时,被告人双方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尧锐、周建强属于正当防卫,对被告人尧锐、周建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尧锐、周建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曾军用微信联系邱天参与打架的认定,被告人曾军2015年10月10日供述,其联系邱天参与打架,被告人曾军在庭审中供述是席强发微信联系邱天参与打架。手机属于被告人曾军,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席强拿手机给邱天发的信息,认定属于被告人曾军用微信联系邱天参与打架。对被告人曾军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用手机联系邱天参与打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积极参与者的认定,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被告人曾军在聚众斗殴中,联系参与斗殴人员,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对被告人曾军的辩护人关于曾军不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自首的认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资溪县公安局出具归案情况说明,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周建强在资溪县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是被抓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建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尧锐案发当天发烧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涛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尧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2月7日刑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尧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周建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三、被告人黄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四、被告人曾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朱庆忠审判员  游卫攀审判员  王增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焉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