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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水莲与付桂珍、罗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水莲,付桂珍,罗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郭水莲,女。被执行人付桂珍,女。被执行人罗志成,男。申请执行人郭水莲与被执行人付桂珍、罗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付桂珍、罗志成发送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志成所有的位于泰和县XX路X号(深港花苑南),房产证泰府字第09-007-43**号,建筑面积为115.42平方米的房产一幢;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井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满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