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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国亮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292号罪犯林国亮,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国亮已于上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共同退赔金人民币12269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国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国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国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