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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俞君华与陈连顺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君华,陈连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981民初1843号原告:俞君华,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陈连顺,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君华与被告陈连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君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陈连顺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俞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连顺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