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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潭与邢珩、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潭,邢珩,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25号申请人杨潭。被申请人邢珩。被申请人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潭与被申请人邢珩、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及股权项下的存款2650000元(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甘肃银行平川长征路支行66221204762490XXXX)。杨潭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平川区大桥路西侧印刷厂小区11幢1层1号商铺和平川区大桥路西侧印刷厂小区10幢2层1号商铺为申请人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邢珩持有的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及股权项下的存款2650000元(甘肃瑞光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甘肃银行平川长征路支行66221204762490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福江审判员  宋静霞审判员  张润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