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耿勤与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勤,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826号原告耿勤。被告刘xx。原告耿勤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耿勤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