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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耿勤与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勤,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826号原告耿勤。被告刘xx。原告耿勤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耿勤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