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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条与陈德妪、林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条,陈德妪,林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45号原告:陈条,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岗列村委会列美村仔五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6201202823。被告:陈德妪,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玉沙村委会荔枝园3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604050043。被告:林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条诉被告陈德妪、林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条负担。审判员  梁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