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条与陈德妪、林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条,陈德妪,林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45号原告:陈条,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岗列村委会列美村仔五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6201202823。被告:陈德妪,女,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玉沙村委会荔枝园3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604050043。被告:林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条诉被告陈德妪、林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条负担。审判员 梁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