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付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付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1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代表人:赵海新,行长。被执行人:付丽敏,女,蒙古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付丽敏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所有并提供担保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办事处火花路中段路西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因本院查封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已被依法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所有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