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石玉文与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燕,石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玉文。上诉人周海燕因与被上诉人石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辖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1月4日,石玉文因与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周海燕在答辩期间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鼓楼区大庙街道桂祥园2号楼1单元401室,本案应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周海燕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鼓楼区大庙街道桂祥园2号楼1单元401室,但其并未在该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院按照石玉文提供的周海燕位于徐州市××区家和园的地址给周海燕邮寄法律文书,周海燕收到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故有理由认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周海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周海燕不服上述裁定,仍以原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并未在云龙区家和园长期居住,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查明,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云少民初字第78号案件中,周海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提供的住址是徐州市××区家和园小区,该案查明:“双方离婚后李默翔随原告周海燕生活,并居住在本市家和园小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后,曾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按照石玉文提供的周海燕位于徐州市××区家和园的地址向周海燕邮寄了法律文书。周海燕收到该文书,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鼓楼区大庙街道桂祥园,但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地为经常居住地。根据周海燕在上诉状中的表述,其并不否认在徐州市××区居住。且经查,在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云少民初字第78号案件中,周海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提供的住址是徐州市××区家和园小区,该案亦查明:“双方离婚后李默翔随原告周海燕生活,并居住在本市家和园小区。”综上,可以认定周海燕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区家和园小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