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富强与被执行人刘畅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强,刘畅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李富强,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罗家塅村。被执行人刘畅吾,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企石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桃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李富强与被执行人刘畅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畅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富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50.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8元和执行费2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畅吾一直躲避执行。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刘畅吾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富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畅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富强与被执行人刘畅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化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