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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江诉被告陈景峰、陈淑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江,陈景峰,陈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3号原告张华江,男。被告陈景峰,男。被告陈淑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江诉被告陈景峰、陈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华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盖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