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字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字475号原告徐衣巴与被告刘红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