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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字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字475号原告徐衣巴与被告刘红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