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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肖玲诉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藕塘村新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藕塘村新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127号原告肖玲,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茶山坳镇藕塘村新塘村民组23号。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藕塘村新塘村民小组。负责人肖隆德,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玲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藕塘村新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5000元或者查封等额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藕塘村新塘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被告其他价值人民币22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财产即桂文所有的湘D1HV**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志波审判员  吴耀宇审判员  佘 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