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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赵朝发与杨琼、林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发,杨琼,林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赵朝发,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金,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琼,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安平,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杨琼。原告赵朝发诉被告杨琼、林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朝发的委托代理人林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琼、林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朝发诉称,2013年7月18日,两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并由被告杨琼出具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了一年的利息,余下借款本息拖延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故请求:一、判决两被告连带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杨琼、林安平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两被告户籍登记证明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借条一张,内容为“兹向赵朝发借出人民币6万元正(大写陆万元整),利息1.8分,时间2013年7.18号,借款人杨琼,利息已还一年”,拟证明被告被告杨琼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被告已偿还一年的借款利息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琼、林安平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琼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并由被告杨琼出具借条向原告认欠。此后被告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琼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据,两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杨琼应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剩余利息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林安平虽未在借条上签字认欠,但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林安平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杨琼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杨琼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安平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剩余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琼、林安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朝发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剩余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8元,由被告杨琼、林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强审 判 员  郑华忠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