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俱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俱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4民初257号原告俱某某,女,汉族,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现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被告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原告俱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君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农历12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05年X月XX日生一女晁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慢慢发现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彼此性格不合,被告做事爱独断专行。2009年,被告认识一名女网友,双方为此经常吵架。从2011年9月起,女儿晁某甲由我带到我上班的幕仪镇上学,刚开始被告还接送。从2012年开始,被告做生意失败后,在外欠了很多债务,就不管我和孩子,我替他偿还了10万元的债务。因被告在外欠账,债权人多次找到我单位、我娘家骚扰、吵闹,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2013年7月,因被告债务案件,法院从我的工资卡中强制扣划1万元用于执行。2015年元旦前,我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到了约定办理离婚当天被告就找不到了。同年3月,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5月以调解和好结案。之后,被告前几周还来看望我和孩子,后又找不到了。2015年12月,我俩均同意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后被告又反悔。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我忍受不了被告一次又一次的欺骗,被告在外背着我欠下很多债务,也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故我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晁某甲由我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晁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俱某某与被告晁某某于2003年冬季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X月XX日生育一女晁某甲,2006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从2011年9月起,原告将女儿带到其上班的幕仪镇去上学。2012年3月,被告因做生意失败,在外欠款较多。2013年7月,因被告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依法冻结原告的工资卡,并强制扣划了1.01万元。2015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居民户口簿1件及本院调取的(2015)陈民初字第00622号案件民事审判笔录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俱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相识一年多后生育一女,近一年后又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做生意欠债较多等原因,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及其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俱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俱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