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70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甲、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余下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