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俞董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俞董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312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68号。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张革芳、马栩,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董维。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俞董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