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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宣告孙×××死亡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孙××,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孙×××,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以被申请人孙×××于2012年11月5日在印尼东部海域进行分鱼作业时意外落水,至今杳无音讯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死亡。经查,孙×××,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东永福村5组,与申请人孙××系兄弟关系。孙×××于2012年11月5日在印尼东部海域进行分鱼作业时意外落水,经多方搜救至今没有下落,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2014年12月24日,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于2012年11月5日在印尼东部海域进行分鱼作业时意外落水,虽经多方搜救,至今仍无音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故申请人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志尖人民陪审员  崔秀文人民陪审员  周宝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