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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春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龙,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郭志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龙,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537-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原告宏图公司住所地系山西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0749277元,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成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成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功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被上诉人宏图公司住所地不在福建省内,本案依法应当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宏图公司、宏图公司泉州分公司答辩称,本案诉讼标的金额6074927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属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宏图公司、宏图公司泉州分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成功公司主张根据诉讼标的金额本案应由本院一审管辖,系对本案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依照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金额,根据级别管辖标准相关规定确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的,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审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提起诉讼,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为60749277元,根据上述级别管辖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主张依据该诉讼标的金额本案应由本院一审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谌超育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义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