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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苗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苗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菲,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保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菲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人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接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常 青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