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潘世涛与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涛,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潘世涛,女,生于1964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志被执行人黄均平,男,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均平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均平已履行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均平在泸州市国土纳溪区��局有工程款收入780000元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