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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辉旺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辉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87号原告: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爱磊。委托代理人:邱大鹏,江苏狮山律师所律师。被告:惠州市辉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辉旺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420元,保全费117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2590元,由原告苏州泰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诉讼费原告均按(2016)惠城法水民初字第34号预交,现因统一案号,更正为(2016)粤1302民初487号。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