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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寇炳春、王荣喜等与刘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炳春,王荣喜,刘夏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37号原告寇炳春,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王荣喜,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张树勇,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夏良,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寇炳春、王荣喜诉被告刘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炳春、王荣喜撤回对被告刘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