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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生,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负责人吴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春生与被上诉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投资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04312号民事裁定。刘春生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春生在一审中诉称:2014年10月24日、29日分别在沃尔玛投资公司购买了桑丝精华焗发霜11盒(其中单价43.80元的6盒、41.90元的5盒)和章华一抹焗发霜7盒(单价29.90元)共计支付价款676.60元,沃尔玛投资公司向刘春生开具购货单据18张。上述产品由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中桑丝精华焗发霜违法标称“行业率先、创新植物健康染发、创新桑丝(健康)染发科技、上海市著名商标、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用语;章华一抹焗发霜违法标称:“维生素C精华、让秀发持久拥有8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行业率先、给秀发带来健康滋养”等用语。而这些标识、宣传用语违法,也与产品质量状况不符,且沃尔玛投资公司不能向消费者释明、证明,这些标签、用语、产品及原料成分名称,产品的功能宣传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符合国家卫生许可的事项。因此,上述产品在本质上违法。沃尔玛投资公司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未尽到查验义务,放纵内容虚假、夸大功能宣传的产品在其卖场进行销售,故意误导、欺诈消费者,对刘春生造成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刘春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沃尔玛投资公司退还刘春生货款676.60元并分别就18件涉案产品各赔偿500元,共计赔偿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沃尔玛投资公司负担。沃尔玛投资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刘春生在沃尔玛投资公司购买上述产品属实;刘春生就涉诉产品已多次起诉沃尔玛投资公司,本次应属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述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内容虚假、夸大功能宣传,包装用语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刘春生的诉讼请求。一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刘春生在沃尔玛投资公司处购买章华一抹染发霜7盒,单价29.9元以及桑丝精华焗发霜3盒,单价43.8元。同年10月29日,刘春生再次在沃尔玛投资公司购买桑丝精华焗发霜8盒,因色系不同,其中单价43.80元的3盒,单价41.90元的5盒。以上产品合计18件,开具18张购物小票,总价款681.60元。一审庭审中,刘春生举示的章华一抹产品包装上标称“行业率先获ISO14001认证”、“蕴含羊毛脂、硅油、维生素C精华,深层滋润秀发,改良配方,维持头发水分,给秀发带来健康的滋养”、“含羊毛脂、硅油、维生素C精华,均衡保湿,让秀发持久拥有八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均衡保湿发色更持久”等用语;章华丝精产品包装上标称“行业率先获ISO14001认证”、“创新植物健康染发”、“创新桑丝健康染发”、“富含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即使是脆弱发质,在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用语。刘春生认为涉案产品的上述标属于虚假宣传,沃尔玛投资公司销售该产品系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以上诉讼请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沃尔玛投资公司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欺诈。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刘春生坚持要求沃尔玛投资公司退还货款676.60元,并就18件涉案产品出具的18张购物小票各赔偿5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中事实、理由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刘春生从沃尔玛投资公司购买一件涉案产品,沃尔玛投资公司向刘春生出具购物小票一张,是一个独立的消费行为,表明双方间缔结了一次买卖合同关系。数张购物小票则表明双方之间缔结了数次买卖合同,属于多个法律行为,且数次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刘春生不作选择,坚持在一案中就多张购物小票分别计算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已涉及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一案一诉原则。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生的起诉。”刘春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理由:本案是消费侵权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而非属买卖合同纠纷;虽然本案有多项诉讼请求,但诉讼主体相同、标的物也属同一种类,讼争法律关系亦均属侵权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及理由具体、明确;本案属诉的客观合并,依法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数个诉求纠纷,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春生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沃尔玛投资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基于上诉人刘春生与被上诉人沃尔玛投资公司之间就涉案商品的买卖关系而产生的,沃尔玛投资公司向刘春生出具的每一张购物小票都体现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不能因为合同双方主体相同而改变对合同关系的认定。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合同关系分别主张权利。现购买人刘春生基于18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提起本案一个诉讼,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刘春生仍坚持在一案中处理多个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属不具体、明确,一审法院为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刘春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