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蓬才与杨文栓、姜敬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蓬才,杨文栓,姜敬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7号原告:王蓬才。被告:杨文栓。被告:姜敬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蓬才与被告杨文栓、姜敬东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蓬才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蓬才撤回对被告杨文栓、姜敬东的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33元由原告王蓬才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