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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蓬才与杨文栓、姜敬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蓬才,杨文栓,姜敬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7号原告:王蓬才。被告:杨文栓。被告:姜敬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蓬才与被告杨文栓、姜敬东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蓬才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蓬才撤回对被告杨文栓、姜敬东的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33元由原告王蓬才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