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裘文锋与富阳市中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文锋,富阳市中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裘文锋。委托代理人:周重天。被告:富阳市中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忠法。委托代理人:楼富春。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裘文锋诉被告富阳市中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裘文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文锋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文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25元,减半收取83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62.5元,由原告裘文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