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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7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永连与邓碧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连,邓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39号原告杜永连,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被告邓碧珍,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杜永连与邓碧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连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余江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