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龙欣印染有限公司与苏州立堃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龙欣印染有限公司,苏州立堃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0623号原告:桐乡市龙欣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夏青、韩澄,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立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圣塘村**组。法定代表人:姚祥龙。原告桐乡市龙欣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立堃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7052.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625元(从2014年6月27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2016年1月1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进行麂皮绒染色加工,染色费计7052.1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染色加工费7052.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法无据,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立堃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龙欣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7052.10元;二、驳回原告桐乡市龙欣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州立堃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惠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