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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武贤与被执行人刘春飞、刘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贤,刘春飞,刘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刘武贤,男。被执行人刘春飞,男。被执行人刘立涛,男。申请执行人刘武贤与被执行人刘春飞、刘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立涛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城西支行的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