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武贤与被执行人刘春飞、刘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贤,刘春飞,刘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刘武贤,男。被执行人刘春飞,男。被执行人刘立涛,男。申请执行人刘武贤与被执行人刘春飞、刘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4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立涛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城西支行的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