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汤秀正与于京峰、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秀正,于京峰,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373号原告:汤秀正。被告:于京峰。被告: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法定代表人:于京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秀正诉被告于京峰、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汤秀正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京峰、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44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汤秀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于京峰、安徽易贷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44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