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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倩诉常胜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4118号原告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1(系原告徐×之父),1960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常×,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原告徐×与被告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悦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1、被告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诉称:原告徐×与被告常×于2015年8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1月31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徐×与被告常×婚前缺少了解,被告常×对原告徐×进行欺骗,婚后矛盾频发,被告常×对原告徐×实施家暴,同时有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还不出去工作,原告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常×离婚;要求被告常×偿还原告徐×垫付的透支款47000元;偿还原告徐×给被告常×婚前垫付的医疗费10356.74元。被告常×辩称:原告徐×所述双方相识、结婚、子女情况属实。婚前,原告徐×给被告常×垫付了3000元的住院费,双方还一起消费了,消费的费用双方都有出资。被告常×没有欺骗原告徐×,因房屋问题双方有误会,也曾发生矛盾,互有动手,但被告常×没有家暴。被告常×没有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信用卡的借款,被告常×认可并同意按双方约定归还。被告常×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愿意为夫妻和好做出努力,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和被告常×于2015年8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常×表示不同意离婚,愿为夫妻和好而努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复印件,协议,租房信息,微信朋友圈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双方应加强交流与磨合。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徐×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陶悦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玲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