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徐波与李书文、由天雪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李书文,由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徐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书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由天雪,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李书文、由天雪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