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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王启求,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霞,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霞,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叶坂村王垅组00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霞银行账户存款1328796.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