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易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54号罪犯易薪,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南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因易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07)高坪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中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以(2011)川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1日到嘉陵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32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55分(其中,根据川狱[2015]77号文件规定,2013年8、9、10、11月的21分,没有计入本次减刑),月均6.46分,罚金已缴。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易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30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