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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西盛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盛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86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盛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谢建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太原分行账号为11×××00的银行存款¥16670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北城支行账号为11×××24的银行存款¥1228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