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行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李长河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长河,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李长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16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李长河于2015年4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在1993年12月31日作出的《土地使用证》违法,李长河所提诉讼已经超过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对李长河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现已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李长河在二审中提出《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及在实质要求方面存在明显违法的主张,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因此,终审法院驳回李长河起诉的裁定正确,李长河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长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