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邹少东诉宋永旗、葛长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少东,宋永旗,葛长梅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1号原告:邹少东,男,汉族,渔民,住长岛县。被告:宋永旗,男,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葛长梅,女,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少东诉被告宋永旗、葛长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少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邹少东承担。审 判 长 谢爱红人民陪审员 肖秀梅人民陪审员 宋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