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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浦华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27号原告陈浦华,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发全,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昝靖武,该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孔亮,该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浦华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中,原告陈浦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浦华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浦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