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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XX明诉南充荣鑫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南充荣鑫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548号原告XX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南充荣鑫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负责人曹杰。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诉被告南充荣鑫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明担。审判员 衡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