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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傅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某,农民。2010年7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汨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傅某不服,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傅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傅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洪清审 判 员  邓 怡审 判 员  喻蓓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思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