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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玉蓉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玉蓉,女,194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扬州市。再审申请人张玉蓉因诉扬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扬州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1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玉蓉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张玉蓉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1959年4月原扬州市房地产公司(现名扬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对张玉蓉祖母王秀曾在大三巷1号的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非法拆除,并将其迁居九巷22号。2002年2月6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扬落房字(2002)第10号《落实私房政策处理意见变更通知书》,将大三巷1号房屋按作价补偿处理,作价补偿金额计32000元。张玉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扬州市人民政府对张玉蓉的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违法,支付赔偿费10万元。2、扬州市人民政府依法退还张玉蓉所有的1959年错改的旧城大三巷1号房屋。本院认为,张玉蓉对扬州市人民政府提起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违法和不服私房落实政策处理意见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张玉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