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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福浓、周素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福浓,周素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美运、方颖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福浓,男。被执行人:周素梨,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福浓、周素梨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和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44号行政裁定书和开征决字(2015)第01A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书与决定书被执行人李福浓、周素梨应支付罚款162904元给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福浓、周素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福浓、周素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