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781号原告王xx,男,汉族。被告刘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因与被告刘xx自行和好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在本案审理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