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汉松与倪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松,倪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679号原告吴汉松,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倪晓萍,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吴汉松诉被告倪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