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汉松与倪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松,倪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679号原告吴汉松,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倪晓萍,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吴汉松诉被告倪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