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志琴、王子强等与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琴,王子强,王晓红,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琴,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淮上区经贸委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王子强,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蚌埠火柴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蚌埠染料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王志琴、王子强、王晓红与被执行人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斌执行款26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百度搜索“”